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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大道综合管廊及后续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br(征求意见稿)

来源:火狐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06 1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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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河变电站)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子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永州大道综合管廊及后续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城南大道至曲河变电站,长约2500米,路幅宽136米)红线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征收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大道综合管廊及后续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永政发〔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属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30号)和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拥有相对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新房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八)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办理公证提存;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通告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仍不腾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2.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街道、社区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一)安置房建设地点。征收人在永州大道西侧润之路段修建曲河花园安置小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建设房屋,用于安置本项目被征收人。

  (二)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根据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安置房主要户型有三房一厅、三房二厅、四房二厅等,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90-160m2之间(设计图另行公布)。

  (三)安置房土地性质。由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不同,新建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地和划拨地。出让地安置房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划拨地安置房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2.符合购买划拨地安置房条件的可以有条件地转为购买出让地安置房,其所购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地。

  3.安置房价格分为划拨地安置房价、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前公布。

  征收住宅均以住宅初始批准登记发证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调换面积、价值补偿、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按周边类似新房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

  ①按期签约腾房补助。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的20%给予补助。

  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费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计算,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助期限为6个月。

  ④购房补助。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5%和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的购房补助。

  ①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5000元。

  ②支持控违奖。若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奖励10000元。

  ③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200元/ m2和被征收住宅面积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10%的奖励。

  ④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区域)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同栋的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10000元;同一小区(区域)的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10000元。

  (1)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载明和未载明的一律不做产权调换。该项目征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同一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并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奖励和补助等)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

  ①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房屋补助面积的价差。

  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费月标准按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的4‰标准计算,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选择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以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

  ②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m2。

  ①给予补助和奖励面积后调换房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 m2的(含50 m2,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无偿补足到50 m2。

  ②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③小区停车位:被征收人配合支持征收工作的,可按签约腾房顺序优先在安置小区购买车位,价格可享受市场价的9折优惠。

  1.征收非住宅私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征收决定通告发布的时点周边类似房屋评估价确定,需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

  2.仓储、办公、教学、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采用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均为三个月,采取过渡安置调换的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4.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

  5.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m2。

  1.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征收政府直管公房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等面积产权调换,原产权、租赁关系不变,单套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 m2的无偿补足到50 m2。

  2.征收单位公房。征收单位公房原则上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被征收后没有办公场所确需产权调换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征1换1”调换,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场所的相关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房按照市政府有关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处理。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划拨土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费用(住宅除外)。国有空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按时签约腾房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单元、栋、小区(区域)三个范围验收,每完成一个范围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应支付的奖励。

  2.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结清并支付协议补偿款,搬迁补助、按期签约腾房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补助在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征收工作连带奖按单元、栋、小区(区域)三个范围验收,每完成一个范围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应支付的奖励。

  3.非住宅私房以及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款支付。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评估、审核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外不享受本《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它补助和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3、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4、虽经相关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1、征收补偿:合法建筑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永政发〔2016〕19号执行。

  2、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独立自主选择。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进行(见永政发[2013]28号文件附表1);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货币安置补偿,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置换安置房。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进行(见永政发[2013]28号文件附表1);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102㎡住房、20.4㎡一楼门面统一安置在曲河安置小区内;确认了房屋置换面积后,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不含土地、规划、緑化、道路、照明等公益设施成本,含报建、等费用)1338元/㎡的价格购买。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型,安置住房每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102㎡,但超过面积在20㎡以内的(含20㎡),被征收人仍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如果超出面积在20㎡以外的,那么超出20㎡以外的这部分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小区”周边同类高层建筑商品房市场价购买(此市场价由住建、财政、物价核定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时,小于部分的面积(应安置面积-选定房屋面积)政府按市场价与成本价差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依照本方案应当安置的被征收特困人群,其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支付人均45㎡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特别困难补助。

  ③、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价),房屋层数为偶数时,以中间两层中的较高一层为标准层,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算)。

  ④、被征收人房屋置换房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者优先选房,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且腾空房屋顺序号也相同的采取抽签排序。

  ⑥、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给予过渡性物业补助,对合法安置人口,人均一次性发放物业补偿3600元/人(1200元/年×3年)。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合法建筑)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合法建筑)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合法建筑)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合法安置人口只能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人)、外来户(人)、返迁户(人)一律不予安置。

  5、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只按照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进行安置。

  6、被征收人房屋的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过渡费补助每户1200元/月。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房屋置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

  8、搬迁费补助每户1500元/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

  9、被征收人有合法用地手续、建房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委办公用房严格按照〔2013〕28号文件及补充规定标准执行。已按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委办公用房给予补偿的面积,其合法正房面积不再享受签订协议奖和腾空房屋奖。

  10、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电力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装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1)、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以后不再奖励。

  (2)、腾空房屋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以后不再奖励。

  (3)、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发布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奖5000元的奖励。

  (4)、遵纪守法奖(支持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栋(户)遵纪守法奖10000元的奖励。

  (5)、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小组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0000元。

  前五项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的房屋,一律不给予上述奖励。

  安置人口即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安置人口的确认最终以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安置对象会审会意见为准。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2012年3月31日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拆劳务费:钢混及砖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00-350元/㎡,砖木及简易棚结构自拆劳务费50-150元/㎡,具体以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将依法,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2012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且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重置价标准补偿款)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奖励款、搬家费、过渡费等在被征收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地后及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安置对象会审会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一)D级危房的认定和处理。经质安监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拆除未建和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已建的,报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原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联合调查核实认可的祖居屋面积,可以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超过的面积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且主动拆除的,可给予建房成本价加自拆劳务费。

  (二)未登记房屋的处理。无规划、国土、房产手续的祖居屋在《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即1997年10月27日之前)建设的房屋,由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项目所在办事处、社区进行调查,并结合规划航拍图确定房屋产权及建设时间,公示无异议,被征收人又能在签约期限内主动配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规定扣减相关税费后,可比照正常建筑予以征收。1997年10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未产权登记的,报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对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按规定补交税费后可以比照合法建筑予以征收,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房屋,如房主能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且主动拆除的,可给予建房成本价加自拆劳务费补助。对在市政府采取控违拆违措施以后(2012年4月1日后)无合法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主动拆除的只给予自拆劳务费补助,拒不拆除的依法。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征收部门无条件组织拆除。

  (二)相关费用缴纳。涉及到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称中心城区、被征收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户及家庭人员、合法正房、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的解释均同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规定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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